政策法规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


 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 
  一、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(不含)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。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
(不含)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%和10%的税率征收消费税。 
  二、取消汽车轮胎税目。 
  三、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,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,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。 
  四、取消酒精消费税。取消酒精消费税后,“酒及酒精”品目相应改为“酒”,并继续按现行
消费税政策执行。 
  五、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 
(2014年11月25日)